
新《专利法》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但要完善法律法规,统一审判裁判标准,还要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力度,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威慑到位。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共52条,其中《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全面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改)(以下称“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其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也进行了修改。新《专利法》第71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与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上述法条可知,新《专利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主要变化:首先,明确了侵权人的主观要件为故意。故意,即侵权人明知实施的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仍实施该项技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及以往判例,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形认定:1)收到侵权警告(律师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2)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3)拒不履行法院的禁令;4)二审期间,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5)全面模仿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6)其他理应知道侵犯他人专利权,仍实施侵权行为。将主观要件明确为故意,不但可以解决恶意和故意的区分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而且还降低了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扩大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
其次,明确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即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惩罚和抑制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故清晰的认定是否情节严重,能够实现立法目的,不会违背立法初衷。根据以往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是否情节严重:1)侵权规模、数量、范围大小;2)侵权时间长短;3)侵权获利多少;4)对被侵权人品牌、声誉、信誉的影响;5)给被侵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再者,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额度,即一般侵权赔偿额度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按照法定赔偿额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对惩罚性赔偿额度的明确,可以有效的对故意侵权人起到威慑作用,统一赔偿额度的裁判标准。
新《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能够有效抑制故意侵权行为,使故意侵权行为付出高昂的成本,能够促进创新,保护创新。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些许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及解释,譬如法官是否可以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新《专利法》顺应国家发展、产业变革的需要,充分反映全面加强专利保护的决心,能更大的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