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森代理沙井辉记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今日,沃尔森事务所王清、何亚辉作为第三人代理人出庭代理的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获得一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95561号关于第7207081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原告意大利伊瑞奥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商评委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95561号关于第7207081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第三人的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指定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法院认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产品为第14类的银饰类、小饰物(首饰)、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而三引证商标分别核定在第18类、25类、28类包、皮具、运动服装、球类、玩耍用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型、用途、对象、包括消费渠道方面有一定差别,难以认定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的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决定。
本案中法院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这点对于今后商标代理工作中在判断类似商品的界定上有很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