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椰果面膜”专利无效案始末

        椰林风韵是海南风情的生动写照,椰果产业也是海南当地最具特色的优势资源和支柱产业之一。2006年3月,时任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研究员的钟春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涉案专利),并于2008年获得授权,2011年11月海南省椰果产业协会(下称海南椰果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经审理作出决定,宣告维持“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发明专利有效。
  涉案专利涉及以废弃椰子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对椰子产业进一步升级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在该案无效宣告过程中,涉案双方曾就海南椰果协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展开激烈争论。这在以往的案件中,并不多见。
  变废为宝获专利
  椰子可谓全身是宝,椰壳可用来做活性炭、椰衣是椰棕床垫的主要原材料、椰肉则可以用来做各种食品。然而,椰子一旦被剖开,椰子水失去了椰壳的保护,极易受到腐败菌的污染而变质。此外,椰子水对温度也很敏感,这些特点使得椰子水在应用加工方面一直未能有所突破。
  面对这一难题,钟春燕开始了摸索研究,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将椰子水发酵制作的食用纤维及其生产方法”“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等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如果说前一件专利改变了椰子水被废弃的历史,缔造出了全新的椰果行业,那么后一件专利则是对椰果行业的一次重要升级。据悉,“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曾荣获第十一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并被列入当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然而,这件市场前景被普遍看好的发明专利,于2011年11月被海南椰果协会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以及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请求。
  据悉,这起专利无效请求并非双
  方的首度交恶。早在同年3月,海南椰果协会便针对“将椰子水发酵制作的食用纤维及其生产方法”这一专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指责专利权人恶意申请专利并利用媒体进行夸大宣传,试图以此达到在市场竞争中拖垮竞争对手、套取高额政府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或者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海南椰果协会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椰果协会提无效
  据了解,涉案专利是以椰子水为主要原料,由木葡糖酸醋杆菌在经过处理的椰子水中静置培养产膜,所得到的膜经过热碱水处理、酸中和后,洗涤得到细菌纤维素凝胶。该面膜呈白色凝胶状,纤维纯度很高,替代了原有的用纤维织物或纸做成的面膜,不仅与皮肤相容性好,还可以多次使用。
  然而,在海南椰果协会看来,这件专利并不应该被授权。海南椰果协会认为,涉案专利未给出实验数据来证明采用木葡糖酸醋杆菌能够培养产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面对海南椰果协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钟春燕认为,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木葡糖酸醋杆菌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生产纤维素膜属于公知技术,而通过实践证明采用涉案专利的木葡糖酸醋杆菌能够培养产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公开的内容完全可以实施本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理解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达到实现所述技术方案,并且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和产生预期效果,则应当认为该说明书公开充分。”本案主审员王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虽然没有记载木葡糖酸醋杆菌是属于葡萄糖杆菌属的内容,但是根据木葡糖酸醋杆菌的命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只可能归属于醋酸菌属或葡糖杆菌属。同时,由于这两种菌属的菌株均能够产生细菌纤维素,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木葡糖酸醋杆菌能够通过产生细菌纤维素,进而形成细菌纤维素膜,因此根据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木葡糖酸醋杆菌能够培养产膜并不需要实验数据来证明。
  针对海南椰果协会提出的“木醋杆菌和木葡糖杆菌同为醋酸杆菌,具有相同的理化性质,实现等同替换为公知技术常识”这一观点,钟春燕表示,两种菌种及培养基不同,导致细菌纤维素凝胶材料与海南椰果协会提供的证据中公开的材料存在明显区别,而且涉案专利能够缩短培养周期,提高生产效率。其次,两种菌种在培养的过程中步骤并不相同,涉案专利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认为,细菌纤维素凝胶材料与海南椰果协会提供的证据中公开的材料存在明显区别,两种菌种及培养基不同,处理步骤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并不认为二者可以实现等同替换。
  综上,合议组对本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海南椰果协会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涉案专利予以维持。
  主体资格成焦点
  涉案专利虽然经过审理被维持有效,但是记者了解到,钟春燕在进行口头审理之前提出的一个理由突然将涉案双方的争议焦点由专利本身转移到了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上。
  钟春燕认为,海南椰果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海南椰果协会的主管单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称海南省工信厅)出具的“关于海南省椰果协会不能作为细菌纤维素凝胶面膜专利无效请求人的函”,可以证明海南椰果协会未履行事先报告制度,且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不是整个椰果产业协会共同的决议,因此关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决议无效。另外,其指出,海南省工信厅已经对海南椰果协会发出整顿整改公告,限制其以法人名义作出的一切活动,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为支持该主张,钟春燕当庭请求允许证人出庭作证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交了有关海南椰果协会的相关材料等,以此证明其所作出的决议不符合海南椰果协会的规定。
  对此,海南椰果协会认为,钟春燕提交的有关请求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时间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不应考虑。另外,海南椰果协会自2007年8月24日成立,有效期至2012年8月24日,有独立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具备提起专利无效的资格,其发证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在海南椰果协会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对其活动不得干涉,海南省工信厅所出具的函件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综上,海南椰果协会具备无效请求宣告主体资格。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海南椰果协会在其存续期间,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可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活动,因此,从形式上来看,海南椰果协会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均加盖有“海南省椰果产业协会”的公章,海南椰果协会作为请求人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规定。而协会登记部门或主管部门对有关决议的处理决定不能影响海南椰果协会作为独立社会团体法人的基于其民事诉讼能力所作决定的成立,因此,钟秋燕的主张不能成立。
  决定具有典型性
  就本案中出现的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情况,记者致电多位专利代理人,均表示未曾遇到过此类情况。王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以往的案件中,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情况并不多见。”
  一位资深专利代理人认为,钟春燕提出此理由不失为一种策略,因为对于专利无效案件而言,涉案双方多是把精力和焦点放在专利本身,而放松了其他的准备工作。“本案的特点在于双方的争议焦点不仅围绕涉案专利,还涉及到了海南椰果协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不光是技术问题,还包括法律问题。”该代理人表示,合议组在审理本案时做到抽丝剥茧,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及审查指南,作出的决定令人信服。
  “由于审查指南中并未对‘民事主体资格’作进一步解释,合议组主要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考虑海南省椰果产业协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照有关法律定义,海南椰果协会属于‘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只要其在社会团体登记证载明的有限期内是合法存在的,就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应地也就具备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合议组在决定中比较充分地说明了对专利权人主张不予接受的理由,这一处理体现了合议组处理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王冬表示,本案的典型性不仅在于涉案专利对海南椰果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更是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今后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提供了比较具体可行的分析思路,可供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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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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