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撰写与审查
 
一、     虚拟装置权利要求
1、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定义
所谓由执行计算机程序流程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集合组成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是指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其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或者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而且不包含该装置的物理实体结构区别特征。
 
2、审查指南上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分别撰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例子如下:
一件关于“对CRT屏幕上的字符进行游标控制”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按下述方法权利要求撰写:
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方法,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存储到H/V起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存储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的步骤;
用于将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存储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方法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步骤;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步骤,该步骤可对如下动作进行选择,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1,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1,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步骤。
 
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器,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的H/V起点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的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的游标位置存储装置;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器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的比较器;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装置,该装置可对如下动作进行选择,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1,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储装置进行置位;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置的游标显示装置。
上述方法类和装置类两套权利要求完全对应。
 
3、套虚拟装置类权利要求对于申请人的意义
对于纯软件的专利,若仅要求了方法权利要求,授权后,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根据该方法的流程图编程并编译、执行的计算机设备,是一种侵权。
但是,制造、销售、进口根据该方法的流程图编程并编译、执行的计算机设备,不视为一种直接侵权行为。
如果上述计算机设备是一种消费产品,即目标用户是最终的消费者,那么,消费者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方法,因此不视为侵权;进而,制造、销售、进口根据该方法的流程图编程并编译、执行的计算机设备也就不视为侵权。
假如有人制造根据该方法的流程图编程并编译、执行的计算机设备,卖给消费者,专利权人既无法追究制造者的直接侵权责任,也无法追究消费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若要追究制造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则因为间接侵权仅适用于专用品领域,且被诉间接侵权方还必须要有诱导直接侵权的故意(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结果是,专利权人即使有方法权利要求也无法得到任何保护。
 
4、我国对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审查观点
1)          既然是装置权利要求,装置就必须要写清连接关系。
2)          由于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建立在同一个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基础上,来源于同一发明创造,虽然反映方式不同,保护作用不同,但其保护范围并没有扩大。因此,对于这种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在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的判断上,应该采用与对待相应方法权利要求相同的标准,结论理应相同。同时明确,由于是虚拟装置权利要求,限定该专利申请是采用软件实施。若他方用硬件的方式实施,并不落入该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内。
3)          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得到支持,且该专利的实施方式不限定为采用软件实施。若他方用硬件的方式实施,只要涵盖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也落入该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内。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为通讯审查部的主流观点,认为产品权利要求比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为限制申请人随意扩大其保护范围,主张不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授予专利权。其依据是A26(4),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3及2.2.6的规定。
上述的第二种观点,为电学审查部的主流观点,认为纯软件的专利,通常仅通过编写计算机程序来完成一定的功能,对传统意义上的“结构”并没有改变,因此,不可能或者很难用传统意义上的“结构特征”进行限定;且对于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用这种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上述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凡由计算机程序完成的功能都可以用相应的硬件来实现,但是,用来实现同一功能的具体硬件结构通常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仅用其中的一种来限定,会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得到不合理的缩小,甚至根本无法进行保护。因此,软件硬件实现方式都应落入保护范围。
 
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这应该是在公权利和私权利冲突下的最佳平衡点,既顺应了技术发展的趋势,又没有随意扩大保护范围而给今后的创新造成阻碍。
 
二、     欧洲、美国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的状况
1、欧洲计算机实现的发明
1)“欧洲专利审查指南”对“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的解释:
旨在覆盖的权利要求包括: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其新颖技术特征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常规可编程设备。
这种权利要求可采取的形式为:
操作常规设备的方法;
执行方法的设备;及
程序。
 
2)对于“计算机实现的发明”,欧洲专利局允许使用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包括:
方法(process)
产品(product),可以进一步包括:
常规的装置、设备、系统等
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产品
承载计算机程序的信号承载介质
 
3)对于计算机程序权利要求,可采取如下撰写方式:
A computer program comprising program code means/elements adapted to perform the steps of claim 1, when said program is run on a computer.
对于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可采取以下撰写方式:
A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comprising useable medium having computer readable program code embodied therein for doing…, said program product comprising:
Program code configured to… 或者  program code means for…
 
A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stored in the internal memory of a computer, comprising parts of software code to execute the metho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thod of claim 1 if the product is run on the computer.
 
对于诸如装置、系统、设备等的产品权利要求,欧洲专利局允许使用的撰写方式:
“means+function”
EPO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Part C,Chapter III,2.1:
It is not necessary that every feature should be expressed in terms of a structural limitaion. Functional features may be included provided that a skilled person would have no dificulity in providing some means of performing this function without exercising inventive skill.
 
“be onfigured/arranged/adapted to”
当含有表示信号流动的描述时就认为是结构特征
 
4)对于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说明书应以自然语言描述发明,清楚、完整地描述该发明的主要技术特征,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再现该发明;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中应指明发明可以以计算机软件程序方式实现,并体现运行计算机程序的部件与其他部件间的交互;
无需再说明书中用类似物理结构的技术特征来体现发明的结构变化。
 
5)“欧洲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应允许申请人覆盖其所描述内容的所有明显变形、等同物;
如果“权利要求所覆盖的所有变形均具有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属性”这样的断言是合理的,则应允许申请人撰写具有相应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
除非有充分理由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将说明书的教导扩展到所有可能的实施方式,否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是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所述的“充分理由”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是公开的文献。
 
2、美国计算机实现的发明
1)对“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的解释:
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包括以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和采用计算机可读介质实现的发明。
2)对于“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美国专利局允许使用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包括:
方法(process)
产品(product),可以进一步包括:
常规的装置、设备、系统等
计算机程序产品
程序存储设备
制造品
3)对于计算机程序权利要求,可采取如下撰写方式:
A computer program product, comprising:
recording medium, and
means, recorded on the recording medium, for doing……
对于程序存储设备权利要求,可采取以下撰写方式:
A program storage device readable by a machine, tangibly embodying a program of instructions executable by the machine to perform method steps for doing…, the method steps comprising:
对制造品权利要求,可采取以下撰写方式: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comprising:
Computer usable medium having computer readable program code means embodied therein for causing a computer to do…, the computer readable program code means in said article of manufacture comprising: computer readable program code means for…
4)美国专利法对于合法产品权利要求的定义:
如果一个权利要求通过以硬件或硬件与软件相结合的方式识别机器或制造件的物理结构来限定该机器或制造件,则其定义了合法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常规的装置权利要求),美国专利法允许使用的撰写方式:
使用“means+function”的方式进行撰写;
使用“be configured/arranged/adapted to”的方式进行撰写;
5)对说明书的撰写要求
说明书应通过对发明给出示例,说明其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并且说明发明各技术特征的意义来对发明作出最为清楚地描述;
如果权利要求采用“means+function”的方式撰写,则应在说明书中指明权利要求中的“means”对应于以硬件或软件及其相关硬件平台实现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组件的已知结构。这种公开可以包括:
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装置的至少一种特定结构或材料;
具有与权利要求中的装置对应的至少一个实施例。
但是,如果说明书公开的对应结构是被以某种方式配置以执行计算机软件的功能(例如,使用所限定的计算机程序)的存储器或逻辑电路,则认为申请人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中的装置对应的结构。
无需在说明书中用类似物理结构的技术特征来体现发明的结构变化。
 
三、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的建议及问题
1、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满足如下条件时,就应当对产品权利要求授予专利权。
1)          说明书应当结合现有计算机/通信系统的硬件结构描述由计算机软件实现的发明的工作原理,体现所述计算机软件与其外围硬件之间的交互作用和关系。
2)          在撰写产品权利要求时,可以采用“means+function”或“be configured to”的方式,体现所述计算机软件发明与外围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信号走向等。
3)          如果采用“means+function”的撰写方式,则产品的各个装置应与相应方法的各个步骤对应起来。
4)          对于采用“be configured to”的撰写方式,如果发明的确难以以硬件方式实现,可要求申请人修改为使用“be programmed to”的语言,以将发明明确限定为使用软件方式实现。
2、如何判断某一计算机程序是否是具备技术性的计算机程序?崔伯雄指出必须结合自然法则。
3、某些值得商榷的审查意见
“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功能性特征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实施例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达到本发明的目的,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谁也无法穷举“除本申请实施例之外的所有方式”,因此谁也没法实现上述判断,因此,所有功能性限定都会被驳回。可见,这是应当由审查员举出反例,来证明该功能性限定的问题所在。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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