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新动向——德国专利法的修改
作者:王静涵
作者:王静涵
修改后的德国专利法将于2014年初生效,该修改将给德国和全球申请人带来哪些新的机遇?本文将对此做详细阐述:
一、新德国专利法的修改要点:
1.扩展检索意见:
在德国,如果一份专利申请要求进行检索,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会准备扩展检索意见, 包括针对所申请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详细的评估(与欧洲专利的扩展建设报告的内容相似)。该扩展DPMA检索意见应该在优先权年内收到,并允许对可专利性有更好的评估。
2.可使用英文或法文提交申请材料:
扩展DPMA检索意见或者审查报告,可以使用英文或法文申请材料。英文或法文申请材料时,相应的德文翻译提交时间可以延长至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如果是首次申请),例如,在收到扩展检索意见或审查报告之后再提交德文翻译材料。
二、实务要点和策略说明:
在新的检索意见和翻译规则下,以下的申请策略例子表明对德国和全球申请人有明显的好处(以下划线部分突出了与现时在德国专利和商标局经常使用的“传统”审查策略的不同之处):
1.例如:
*用英文草拟专利申请。
*用英文申请材料在德国提交首次申请,从而基于英文申请材料获得在德国有效的优先权日( 无论德文翻译是否后补)。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要求检索(官费:申请费40欧元+检索费大约300欧元)。
*在优先权年内收到一份扩展DPMA检索意见(理论上在8-9个月内)。
*基于以下因素决定是否提交后续申请(例如, 欧洲专利、PCT或国家申请)
如果扩展DPMA检索意见是正面的,当决定提交后续欧洲专利、PCT或国家申请时,更可以确定正面的检索报告结果可以提供给欧洲专利局;
如果扩展DPMA检索意见是负面的,可以修改德国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以及修改可能的后续申请以避免被同样的现有技术驳回。
2.可选择的策略:
有一种可能性是不用在12个月翻译期内提交所要求的德文翻译,例如,如果有后续申请(例如PCT或者欧洲专利申请)。
如上所述,即使没有提交翻译,优先权日也仍然有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没有提交德文翻译,该德国申请将 “被视为撤回”而不是“被视为没有提交申请”。
而且,被视为撤回避免了该申请和检索报告的A1公布。
在德国的保护可以通过直接申请欧洲专利、PCT指定欧洲、或者通过PCT进入德国获得(可主张该被视为撤回的德国申请的优先权日)。
如果通过欧洲专利局(直接或PCT),德文全文翻译的费用以及在翻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将因此而避免。
三、以下是更多的德国专利法修改后,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与欧洲专利实务的统一:
1.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要求进行强制性的口头陈述程序
在授权阶段,如果被要求,口头陈述程序是强制性的。因此,授权程序将给申请人提供更好的确定性。
2.异议:9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开听证
异议时间从3个月被延长至9个月。这表明对一个专利准备异议通常需要进行透彻的现有技术检索和对多重攻击的评估。而且,在新法实施后,将允许公众参加异议听证,异议程序将更透明。
3.通过网络监察专利和公开的申请
通过网络取得已注册专利和申请中专利的信息将有明确的法律基础。DPMA将对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逐渐引入网上文档监察。
4.DPMA向欧洲专利局提供专利信息
DPMA将被授权向欧洲专利局提供信息,例如检索报告和检索意见、先有技术文件、优先权文件等。
*补充:
预计德国专利法修改将带来申请量大增。因此,很难预计DPMA是否能够继续于申请日后8个月内发出检索报告(现在是可以的),并且,某些DPMA审查员是否愿意审查一份以最初的文字(英文或法文)提交的申请。
一、新德国专利法的修改要点:
1.扩展检索意见:
在德国,如果一份专利申请要求进行检索,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会准备扩展检索意见, 包括针对所申请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详细的评估(与欧洲专利的扩展建设报告的内容相似)。该扩展DPMA检索意见应该在优先权年内收到,并允许对可专利性有更好的评估。
2.可使用英文或法文提交申请材料:
扩展DPMA检索意见或者审查报告,可以使用英文或法文申请材料。英文或法文申请材料时,相应的德文翻译提交时间可以延长至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如果是首次申请),例如,在收到扩展检索意见或审查报告之后再提交德文翻译材料。
二、实务要点和策略说明:
在新的检索意见和翻译规则下,以下的申请策略例子表明对德国和全球申请人有明显的好处(以下划线部分突出了与现时在德国专利和商标局经常使用的“传统”审查策略的不同之处):
1.例如:
*用英文草拟专利申请。
*用英文申请材料在德国提交首次申请,从而基于英文申请材料获得在德国有效的优先权日( 无论德文翻译是否后补)。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要求检索(官费:申请费40欧元+检索费大约300欧元)。
*在优先权年内收到一份扩展DPMA检索意见(理论上在8-9个月内)。
*基于以下因素决定是否提交后续申请(例如, 欧洲专利、PCT或国家申请)
如果扩展DPMA检索意见是正面的,当决定提交后续欧洲专利、PCT或国家申请时,更可以确定正面的检索报告结果可以提供给欧洲专利局;
如果扩展DPMA检索意见是负面的,可以修改德国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以及修改可能的后续申请以避免被同样的现有技术驳回。
2.可选择的策略:
有一种可能性是不用在12个月翻译期内提交所要求的德文翻译,例如,如果有后续申请(例如PCT或者欧洲专利申请)。
如上所述,即使没有提交翻译,优先权日也仍然有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没有提交德文翻译,该德国申请将 “被视为撤回”而不是“被视为没有提交申请”。
而且,被视为撤回避免了该申请和检索报告的A1公布。
在德国的保护可以通过直接申请欧洲专利、PCT指定欧洲、或者通过PCT进入德国获得(可主张该被视为撤回的德国申请的优先权日)。
如果通过欧洲专利局(直接或PCT),德文全文翻译的费用以及在翻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将因此而避免。
三、以下是更多的德国专利法修改后,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与欧洲专利实务的统一:
1.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要求进行强制性的口头陈述程序
在授权阶段,如果被要求,口头陈述程序是强制性的。因此,授权程序将给申请人提供更好的确定性。
2.异议:9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开听证
异议时间从3个月被延长至9个月。这表明对一个专利准备异议通常需要进行透彻的现有技术检索和对多重攻击的评估。而且,在新法实施后,将允许公众参加异议听证,异议程序将更透明。
3.通过网络监察专利和公开的申请
通过网络取得已注册专利和申请中专利的信息将有明确的法律基础。DPMA将对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逐渐引入网上文档监察。
4.DPMA向欧洲专利局提供专利信息
DPMA将被授权向欧洲专利局提供信息,例如检索报告和检索意见、先有技术文件、优先权文件等。
*补充:
预计德国专利法修改将带来申请量大增。因此,很难预计DPMA是否能够继续于申请日后8个月内发出检索报告(现在是可以的),并且,某些DPMA审查员是否愿意审查一份以最初的文字(英文或法文)提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