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联邦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判决
关键词:标准专利(SEPs);许可费计算
 
长久以来,大型科技公司抢占市场占有率的策略之一,就是采取行业标准与专利捆绑,以合法手段巩固核心竞争力,但由于过度保护,或将导致权利被滥用,容易形成垄断。但是,自从2011年智能手机专利战启动,全球产业聚焦通信技术汇流与创新的带动下,更使得“标准技术引发知识产权”议题浮出水面,“技术创新”反被标上“阻碍创新影响社会发展”的标签,迫使急需由法律层面来规范解决。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SEPs)就是由标准化组织所制定并形成的一种标准共通技术+专利保护的专利,既可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也可藉此收取专利许可费供标准化组织成员有偿使用专利的合作模式。近年来,有些大型科技公司以更积极态度,将SEPs当成阻扰竞争对手的武器,从三星、Interdigital(交互数字)、Ericsson(爱立信)等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看出,都是涉及标准专利的诉讼案件。
对于涉及标准专利的讨论在业内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 对标准专利的支持方(大型科技公司或是NPEs1)认为,专利本身即是一种合法垄断,将专利和标准捆绑后就应该借此形成垄断并实现利益最大化;
(2) 对标准专利的反对者(后进入者或新创公司)认为,涉及标准专利是共通难以回避的技术,应当避免受到少数专利权人专利权滥用和市场垄断。
还好,各个标准组织为规范标准共通技术的普及,都要求专利权人须签署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公平、合理非歧视)条款,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精神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藉此平衡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找到合适的专利运营模式。但是,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双方对于在收取合理的专利使用费议题,在一直无法得到共识之下,诉诸法律也是一种公平解决的方式。
经过2年多法院辩论之后,科技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提告涉及标准专利侵权诉讼,陆续共有五个案例于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28日判决出来,可从法院判决案例看出美国对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趋势有四:(1)专利权以占该组件之比率计算(2)SEPs许可费价值降低 (3) 专利权人必须先进行授权流程 (4) 不能直接要求禁令。
美国联邦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判决,案例:
1、Apple Inc v. Motorola Mobility, Inc.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 Judge Posner (June 22, 2012 decided)法官判决-->Motorola Mobility标准许可费驳回苹果与摩托罗拉声请对彼此的禁售令,并判定将来不得再提起相同诉讼。
2、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W.D. Washington]: Judge Robart (Apr 25, 2013 decided)法官判决-->Motorola Mobility标准许可费 H.264视讯标准(MPEG LA)专利许可费:每台0.555~16.389 美分WLAN802.11标准(Via Licensing)专利许可费:每台0.8~19.5美分。
3、Ericsson v. D-Link[E.D. Tex]: Judge Davis (Aug 7, 2013)法官判决-->Ericsson标准许可费WiFi Chip专利许可费:每台0.15美分。
4、In re 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Judge James F. Holderman (Oct 4, 2013 decided) 法官判决-->802.11之19个专利标准许可费:每个wifi 芯片9.56美分。
5、Realtek v. LSI[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Judge Ronald M. Whyte (Feb 27, 2014 decided) 法官判决-->LSI标准许可费权利金 (依产品整机售价之比率):0.19%WiFi chip芯片专利许可费:US$0.19~$0.33美分。
对于我国企业应对标准专利的建议:
全球对于SEPs已经有几个清楚的发展态势,包括不能借着SEPs来申请禁制令、专利持有者需先进行许可协议的协商;标准专利的许可费有下降的趋势,主要是需要遵守FRAND的条款(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授权);美国跟欧洲的司法机关对于标准专利的看法是趋于一致的,藉此鼓励国内的公司参与标准组织。
(一)、针对企业是否应该加入标准组织活动:
虽然标准专利(SEPs)专利价值降低,但是参加标准组织可以协助企业了解技术的发展方向,拥有SEPs应可增加企业在授权上的谈判筹码。
(二)、建议我国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专利管理机制:
面对变化中标准专利(SEPs)发展策略或是手中握有关键专利的专利授权公司(NPE),建议我国企业应可以将内部专利分成五类:一是标准专利(SEPs),并且签署FRAND;二是标准专利(SEPs),但没有签署FRAND;三是自然形成的标准de facto(SEPs),像Android操作系统一样,是产品用到的共通性技术,但并不是标准组织制定的;四是零组件专利;五是系统性专利。我国企业可由此检视自己跟对手的专利是属于何种类型,并研拟回应策略。
(三)、标准专利的大企业可能释放SEPs专利给NPEs,以回收专利投资
由于标准专利的许可费水平有降低趋势,许多拥有标准专利的大厂,可能会将没有运用的SEPs释放至市场中,因此未来专利授权公司(NPE)将更容易掌握SEPs,并作为提诉的筹码,而这些专利授权公司并未加入标准组织,也未签属FRAND,未来NPE将如何运用手中的SEPs值得关注。
[ 注1] NPE(Non-practising entities,非执业实体),中译为专利蟑螂、专利恶魔或者专利渔夫等,它们低价收购专利然后专找大型的科技公司作为诉讼的对象来获利。
 
 
 
附表一美国联邦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判决
 
案例 案件名称/管辖法院 专利权人要求权利金 法官判决
1 Apple Inc v. Motorola Mobility, Inc.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 Motorola 要求权利金:终端产品整机的 2.25% Judge Posner (June 22, 2012 decided)法官判决-->Motorola Mobility标准许可费驳回苹果与摩托罗拉声请对彼此的禁售令,并判定将来不得再提起相同诉讼
2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W.D. Washington] Motorola 要求权利金:终端产品整机的 2.25% Judge Robart (Apr 25, 2013 decided)法官判决-->Motorola Mobility标准许可费
·             H.264视讯标准(MPEG LA)专利许可费:每台0.555~16.389 美分
·             WLAN802.11标准(Via Licensing)专利许可费:每台0.8~19.5美分
3 Ericsson v. D-Link[E.D. Tex]   Judge Davis (Aug 7, 2013)法官判决-->Ericsson标准许可费WiFi Chip专利许可费:每台0.15美分
4 In re Innovatio IP Ventures, LLC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 Innovatio IP要求:每个网络接点$3.39
每部计算机 $4.72
每部平板机$16.17
每部库存追踪装置机 $36.90
Judge James F. Holderman (Oct 4, 2013 decided) 法官判决-->802.11之19个专利标准许可费:每个wifi 芯片9.56美分
5 Realtek v. LSI[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LSI要求Wi-Fi标准权利金:终端产品整机的5% Judge Ronald M. Whyte (Feb 27, 2014 decided) 法官判决-->LSI标准许可费权利金 (依产品整机售价之比率):0.19%WiFi chip芯片专利许可费:US$0.19~$0.33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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