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专利法
一、日本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
*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
* 公司对于员工因职务上所为的发明之专利权具有通常实施权,此实施权无须获得员工的承诺。
* 当公司欲对员工因职务上所为的发明之专利权设定专用实施权时,员工具有接受相当程度报酬的权利。
* 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订有勤务规则、契约时,依照该契约处理。例如公司与员工之间所订的职务发明的契约规定公司为申请人,员工为发明人。
* 2005年4月1日起开始适用。
* 非发明人可以透过继承或转让的手续来取得接受专利的权利。如果不是经由继承或转让的手续来提出发明申请,即属冒认申请。冒认申请在审查阶段会被核驳,并且如果在取得专利后被察觉也会构成专利无效的理由(中国专利法则无此规定,而属专利权属纠纷)。
二、日本专利法中的通常实施权
* 指在藉由专利法的规定或设定行为定义的范围内,专利权人许诺他人实施其专利发明的权利,此权利一般为制造、贩卖、使用。专利权人在设定通常实施权后,可重复许诺其它人已设定的范围之通常实施权。通常实施权人不具有专有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必须向特许厅登记才能对抗第三者。
* 专利权人为复数人共有的情形,各个共有者必须得到其它共有者的同意才能许诺通常实施权。在取得专利权人的承诺下也能进行移转或质权设定,但是向特许厅登记为对抗第三者的要件。
* 另外,依照契约也能设定独占的通常实施权。(普通与独占)
三、日本专利法中的专用实施权
* 专用实施权人专有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即使是专利权人,在专用实施权人专有实施其专利发明的范围内也不能再实施其专利发明。专利权人在设定通常实施权后,也不可对其他人重复许诺已设定 的实施范围。(排他)
* 专用实施权藉由契约而成立,例如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职务发明规定。专用实施权必须向特许厅登录才能产生效力。专利权人为复数人共有的情形,各个共有者必须得到其它共有者的同意才能设定专用实施权。
* 专用实施权在取得专利权人的承诺下也能进行移转或质权设定或对他人许诺通常实施权,但是必须向特许厅登录才能产生效力。
* 专利侵害的禁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只限于专利权人以及专用实施权人,而通常实施权人或独占的通常实施权人并不具有专利侵害的禁止请求权,但独占的通常实施权人具有对侵害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日本专利法中的中用权
* 基于无效审判请求登记前实施的通常实施权。
* 如果由于特许厅的失误造成了同样的专利先后授权了两个申请人,那么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其专利被发现为无效专利前所实施的生产规模继续进行生产,而不被认为侵权。
* 实用新型不适用,因为无实审。
五、日本专利法中的实审流程
* 第一次驳回理由通知书:列出所有的驳回理由;包括第二次以后的(发现有新的驳回理由)。
* 最后驳回理由通知书:对“第一次驳回理由通知书”的补正仍需再次补正时发出驳回理由通知。
* 原则上,在发出第一次驳回理由通知时,应通知发现的所有驳回理由。驳回理由通知一般为两次。
六、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
* 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国内书面文件。
* 对于“国内书面文件提出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到届满日为止的期限内提出了“国内书面文件”的“外文专利申请”的,有“译文提交特例期限”,从提交日起延长2个月,不是延长到32个月。
七、日本专利法中的早期审查
* 等待开始实审的平均时间:提交早期审查请求后1.8个月。
* 对象:1.实施有关的申请;2.国外申请有关的申请;3.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国家研究所有关的申请;4.绿色技术有关的申请;5.赈灾复兴有关的申请。
* 满足1和2,可以超级早期审查1个月。
* 申请人的现有技术的提供和对比说明:
* 申请人: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国家研究所等单独,不要检索,提供和说明已知道的信息就可以。
* 申请人:包括大企业,需要提供现有技术并进行对比说明。
——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