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日本,有一句老话讲:“专利就是过去的坦克”。在以往,帝国主义的强国通过武力来征服弱小国家,在当代,列强通过谋求知识产权来制霸世界.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引进专利并且立法的国家。随着欧美先进的理念的传入,通过几代人的努力,经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建设,日本取得了瞩目的成果,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本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迈入现代化国家的步伐。在这20年间,经济与科技取得巨大的进步,立法环境也不断的改善,终于产生了第一部属于中国自己的《专利法》,这一划时代的法律标志着中国向现代化迈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现行专利法体系中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国家,企业三体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日本专利法的分析,挖掘其中的长处。以期能够对完善中国专利法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发与帮助.


1.研究背景与必要性
       建设一个知识产权型的社会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一方面,中日两国专利行政部门的往来越来越频繁。在专利合作领域的范围上不断的扩大。另一方面,中日两国在经济关系上相互交织,纵深。因此在制度层面上的相互理解,与相互完善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
       2011年以来,日本向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已经跃居第二位,并且保持每年增长的势头。在专利领域上,日本在华申请的专利主要集中在IT,信息,汽车,电子等高科技领域.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有效专利报告》的统计数据,2011年共有15314件新申请,比2002年增长了近十倍.通过分析不难看出,日本企业极为重视中国市场,并通过多年的对华专利申请,俨然已经形成了一个布局。
       另一方面,中国本土企业的产品中自主知识产权严重不足。为了维护本土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国家的利益,建立健全一个完备的知识产权体系迫在眉睫。如何吸取日本在建设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经验教训,使中国避免走弯路,这也是研究日本专利法的初衷所在。

2.日本专利法
    2.1 日本专利法的制定,修订的过程
       日本颁布的专利法的雏形是在1871年,名称叫做《专卖法则》,但是由于对专利法实务经验的欠缺,并受到当时科技水平的制约,这部法律仅仅实行一年就无疾而终。
       1885年4月18日,日本本土化的第一步专利法《专利买卖条例》公布并开始实施。1888年的修订中,首次确立了“审查主义”在专利法的地位。1899年修订的专利法中,添加了巴黎公约等相关内容。而后在1922年,采纳了申请主义等内容,并已经具有现代专利法的雏形。目前日本现行的专利法是在1959年颁布并实施,共有11章204条.
    2.2 日本专利法的特点
     2.2.1采用了发明人主义
       在日本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定义如下:
       企业在就职务发明就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职务发明的专利权自发明之日起自动归于发明人所有,企业享有无偿的一般实施权.—《日本专利法>第35条
     2.2.2 职务发明报酬的抽象化
       根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公司负有向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支付合理报酬的义务。但是对于这个报酬的额度,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
       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报酬协议的情形下,由于是双方合意而成的法律条款,如果事后其中一方认为报酬不合理,那么法院不会采纳该方的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任何报酬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在裁定时必须综合考量企业因此职务发明获得的利润,企业方的研发成本,发明人对此职务发明的贡献程度与待遇水平等-《日本专利法第35条》
       因此我们看出,在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日本的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报酬没有限定在一个明确数额,而是采用相对模糊的方式来定义职务发明的报酬。这点和中国专利法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2.2.3   专利保护领域的扩大
       即便日本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必须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等,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满足上述三个特点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权。出于对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良俗的考量,日本专利行政机关规定了以下几种不能被赋予专利权的领域:
       对于下列发明,不予授权:
       (1)以核裂变方法制造物质发明
       (2)有碍公序良俗,与公共健康的。-《日本专利法第32条》
       在通过分析日本专利法的禁止领域的变迁过程,可以很清晰看到,日本在禁止领域上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根据当时国内经济形势与科技水平不断的去调整。并逐步缩小对禁止领域的限制(如表所述)。众所周知,专利保护的主体是技术方案,但是日本突破性的将“运用自然法则”所创造的事物也纳入专利的定义中,这样就为物质发明的授权在法律上进行了铺垫。
 
1959年以前 方法的发明
1976年 医药,物质发明
1979年 微生物发明
1980年 通过遗传因子创造的发明
1988年 动物的品种的发现
1997年 电脑软件的发明
1999年 电子商务相关的发明
2002年 现代媒体中软件的发明
2005年 治疗方法的发明
2007年 游戏软件的发明
 

3.日本专利法的启示.
    3.1 基于对发明人权利的保护,在权利的归属中采用发明人主义
      3.1.1中国目前针对职务发明归属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专利法针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有着如下的定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过上述法条,不难看出在员工与企业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形下,职务发明原始归属于企业。与中国不同的是,日本在专利立法中,将发明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进行二元化的划分。法律上倾斜于保护发明者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国有经济占有绝对的领导地位。所以我国的立法中,不可避免的向企业进行倾斜,通过对国有企业的专利权的保护,从而使国有利益的最大化。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内私人资本,与国外资本与国有资产重新结合,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能量。而这前所未有的变化,使得专利法过度向国企倾斜已经成为了不合时宜的做法。重视保护发明者的利益也是当代的专利立法的一个趋势。
       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相比,既依靠发明者个人的才华,同样也依靠企业的技术资料与创作环境,这两者在哲学上属于辩证的关系,既相互依存,也互相促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提供物质条件是可以复制的,但是每个发明者本人是无法复制的,无论企业提供多丰富的物质条件,最终发明的完成还是依靠发明者的本人的智力劳动的创作。理清这个逻辑,承认发明者在职务发明中的重要性是转变现有观念的前提。
        而且必须指出,在现有社会环境下,企业与个人尽管在法律主体上是平等的地位,但是司法实务中,与企业相比,个人处于绝对劣势。所以尽管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进行相应的规定,在后期维权操作中的操作也是举步维艰。
        因此,本文建议专利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可以更多的向发明者进行倾斜,通过完善的保护发明者的利益,激励发明者更好的完成发明创造,这点与企业与国家都百利而无一弊。
    3.2 重视发明者的积极性,完善报酬制度。
      3.2.1 中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现状。
       中国专利法中,针对职务发明的报酬,有着详细的说明: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
      3.2.2 日本的经验
       与中国详细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日本的专利法方面对此处采取了模糊的限定。
       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研究机构与企业在签订报酬协议时,强调整体的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职务创造最多给予几万元的奖励。而企业却能够通过职务发明获得十倍百倍的利润。由于我国的职务发明的报酬制度并不能和市场效益直接挂钩,这势必影响了发明者的积极性.
       近来,日本在审理对职务发明的报酬的案件中,中国的舆论也开始关注。例如日本世界瞩目的蓝光LED的职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国主流媒体都有大篇幅的报道。日本经过多年的沉淀,将职务发明的报酬与市场效益进行挂钩,并总结得出一套量化体系以供参考,同时,在支付职务发明的报酬的方式上,也不局限于金钱。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股票,期权等多样化的手段。极大的刺激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使得整体数量与质量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本文认为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采用多种激励方式.将发明者的报酬与职务发明带来的市场效益进行挂钩这种做法适应市场本身的特性,同样也适合中国现有经济制度的利益.同时也能对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明细的提高。
    3.3 适当开放中国专利领域
      3.3.1 中国专利保护领域的现状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如下: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整体质量不高,并且产业化能力低下。技术含量高的领域的专利几乎被国外占领。由于中国目前不允许纯外资企业在华开展业务,必须结合国有资本方能开展业务。这样反而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一个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的契机。通过中外合资的操作方式,实施对方专利技术的许可,再在通过消化处理变成企业自己的技术。这种模式也是日本早期针对美国专利霸占市场的策略。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一过程需要漫长的时间来去操作。尽快的开放中国相应的专利领域,为国外专利技术打开合作的大门,这一举动必将加快我们整合自主知识产权的速度,并加快我国迈入现代化国家的步伐.

总结
       本论文是有关日本专利制度的研究。该研究在对日本专利制度的制定背景、历程、以及所取得的成就与效果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和论述的基础上,研究日本专利的法律建设,并进一步深化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从法律层面上探求对我国专利保护构建的有益经验。
       在长期的法律建设与实践中,日本专利制度日趋完善。今天,日本专利制度的建设远远走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前列,这正是依靠法律保障的结果。
       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在参照日本专利法经验基础上,提出中国应借鉴如下三点:第一,保护发明者的权利,采用发明人主义。第二,重视发明者的积极性,完善职务发明中报酬支付制度。第三,扩大专利保护的领域。
       与日本相比,中国在专利等相关法律上仍远远落后,所以研究日本的专利制度对中国专利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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