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
进入21世纪前后,一些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提出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2003年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我国的。为此,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已迫在眉睫。目前,国家与省一级的一些主管部门已在着手研究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但多集中在面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预警与对策方面。这些方面可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内容,但不应是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应当放在立法的完善与法律实施的完善两个方面。
立法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各种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存在某些不协调乃至冲突的地方,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协调各单行法。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中还缺少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规定,可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中一并考虑,而不是另外制定在诸如反垄断法之类的法律中。
当前,首要的问题是找出制定知识产权法典亟需研究清楚的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为重,还是禁止知识产权滥用为重。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外国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这两三年,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的诉讼开始增多,许多企业开始感到了压力,抱怨依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修改的知识产权法“超过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往回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过度,提出应当重点打击知识霸权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而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像王选一类的发明家、谷建芬一类的音乐家,以及名牌企业(始终只占中国企业的少数)则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距离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还存在较大差距。
我们对这种认识上的反差如果没有认真分析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制定知识产权战备时就可能在矛盾中把“往前走”和“往回收”这两种不同思想写入同一篇文章。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而这种制度的利弊如何是长期没有弄清的问题。
不赞成在中国实行专利制度者认为专利制度阻断了企业仿制与复制的机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利;赞成在中国实行专利制度者认为,“温州制造”不断在国际市场上被“温州创造”所取代,且后者成本远低于前者而获得却远高于前者的事实,表明实行专利制度利大于弊。
知识产权制度绝非无弊端。“有一利必有一弊。”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其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至于创作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方面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权利限制”加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我们自己的长项(如传统知识)保护不够,也可以通过逐步增加相关的受保护客体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