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
     
        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共同关注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不太明确,致使法律适用很不统一,学者们为此亦争论不止。纵观学者们的论述[1],可以发现该向题的研究呈现了从粗放转向精细的发展过程。早期的成果只是笼统、一般地分析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应当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和责任形式。[2]如此之下,研究成果才更具科学性、针对性。然而,时至今日,学界从归责原则的概念到具体规则的理解,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尤其是,权威学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很大。为了使问题的探讨更为深入,本文特将研究对象限定为专利直接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而不涉及专利间接侵权问题。不妥之处敬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专利侵权赔偿损失归责原则争议之检讨 


       (一)关于归责原则的考证 

       统一基本概念的含义是探讨问题的前提。只有在相同含义上使用基本概念,相关讨论才具有实质意义,才会使问题的探讨获得深入发展。 

       1.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立法设计和司法适用中具有统帅作用 

       归责原则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法领域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侵权责任法》的特色之一是,按照多种归责原则构建起规范体系。但是,近来却有学者提出:“所谓归责原则问题在实践中意义不大。我国《专利法》第65条没有规定,但并没有影响司法实践的运作。”“我国学术界关于归责原则的争论意义不大。”[3]笔者对此实在不敢苟同。首先,《专利法》第65条虽然没有规定归责原则,但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归责原则。第65条只是针对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一个条文,没有必要在该条中规定归责原则。第65条是以已经确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适用前提的。因此,该条文只解决如何赔偿,而不涉及是否赔偿的问题。故此,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读。其次,侵权责任的核心是解决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问题。而承担损失必须以归责原则为前提。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因此,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重要地位,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决定着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件、赔偿损失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此外,归责原则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侵权案件纷繁复杂,司法人员借助于归责原则可以正确处理侵权纠纷。[4]因此,探讨专利侵权赔偿损失责任问题,必须先搞清归责原则问题。一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法规范提出立法建议,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执法统一,使专利侵权赔偿损失责任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正确适用。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为76个,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专利案件5785件,比上年增长30.82%。[5]专利民事案件持续迅速增长,司法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日益明显。因此,归责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中都具有“统帅作用”。任何对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的问题的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2.学者争论中的归责原则 

       许多文章谈到郑成思教授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吴汉东教授主张过错推定原则。但是,仔细研读两位学者的论著,就会发现,他们是在不同含义上使用“归责原则”术语的,这导致研究结论貌似存在重大差别,而实际上并不是那样。两位教授虽然都使用“归责原则”一词展开讨论,可是郑教授认为归责原则中的“责”既包括停止侵权,又包括赔偿损失;[6]而吴教授在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后,主张归责原则中的“责”仅指赔偿损失,不包括停止侵权。停止侵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与赔偿损失请求权不同,它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等共同形成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7]因此,郑教授所讲的归责原则是在两个维度下展开的,一个是停止侵权的归责原则,一个是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而吴教授所讲的归责原则只是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

       3.我国现行法律语境下的归责原则 

       郑成思教授与吴汉东教授虽然在停止侵权的定性上分歧很大,但他们在停止侵权无需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方面又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应该厘清两位教授研究问题的起点、语境和思路,而不能笼统地只讲结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4条明确规定,停止侵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所以不能以侵权赔偿责任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笔者以为,法律问题的研究路径有两个:一是法律角度,即立足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二是法理角度,即立足于法学理论。在法学研究上应注意两种路径的结合,首先应以法律角度厘清现行法律的规定,其次从法学理论出发,对现行法律进行探讨,分析其合理性。循着以上思路,笔者认为归责原则的“责”在法律和法理角度,都应涵盖停止侵权。《民法通则》突破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规定了十种民事责任方式,这在世界民法立法史上属于首创。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法律、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在进行大量法理论证后,[8]采纳《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主要方式,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第15条,确认了侵权责任方式的多元化,为受害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归责原则的研究应该针对于不同民事责任,不能笼统地谈归责原则,也不能只局限于赔偿损失责任谈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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