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IP情报站之美国专利篇(八)
说明书与权利要求(2)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必须与在说明书其余部分(remainder)中所阐述(set forth)的发明创造相符合(conform to),且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terms)和短语(phrases)必须能够在说明书中找到明确的支持(support)或引用基础(antecedent basis),以便人们可以经由说明书内容确定(ascertainable)权利要求中各术语的含义(meaning)。
对于在美国政府资助下完成且由美国政府拥有特定权利的发明创造,根据35 USC 202(c)(6) 和 37 CFR 401.14(f)(4)之要求(require),说明书应包含相关声明(statement),以指明(specify)该发明创造在美国政府的资助下完成,且美国政府对该发明创造拥有特定权利(certain rights)。例如,申请者可以使用以下语言进行声明:“本发明创造是在通过与[某联邦政府机构(federal agency)]签订(award)[某合同]所获得的政府资助下完成的。政府对本项发明创造拥有特定权利。”
申请者最好使用章节标题(section headings)来表示说明书的各个部分。各章节标题应使用大写体文字(upper case text),且不附带下划线(underlining)或者文字加粗(bold type)。如果该部分不包含(contain)任何文本,则应在该部分标题后面加上“暂无”("Not Applicable")一词。
说明书附图(1)
当特定专利申请的性质使得审查员需要利用说明书附图来理解相对应发明创造时,专利申请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要求(by law)提供(furnish)关于本发明创造的相关附图。不过,审查员一般会在专利申请客体在本质上可以以附图形式呈现(admit of it)时要求(require)申请者提供;说明书附图必须与专利申请一起提交。这实际上(practically)包括除物质合成或工艺过程(compositions of matter or processes)以外的所有发明创造,但说明书附图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工艺过程相关专利申请亦有其益处。
附图必须显示在权利要求中指定的(specified in the claims)本发明创造的每个技术特征(feature),并且必须根据USPTO相关规则要求采用特定之形式(in a particular form)。USPTO对于说明书附图的纸张尺寸(size of the sheet)、纸张类型(type of the sheet)、页边距(margins)以及与附图制作相关的其他细节均做出相关规定(specify)。之所以对相关标准(standards)做出如此详细(in detail)规定,是因为USPTO在专利进行授权(issue)时,将会以统一的方式(in a uniform style)将说明书附图印刷出版(be printed and published),而附图也必须为授权专利说明书之使用者所易于理解(be readily understood)。
附图图页(sheets of drawings)应在页面范围内(页面可用表面区域(usable surface))以连续的阿拉伯数字(consecutive Arabic numeral)进行编号,并从数字 1 开始。对于常规的非临时实用专利申请(regular nonprovisional utility application),这些“图页”应被包含(contain)在通过 EFS-Web 与其他申请文件一起提交的 PDF 格式电子文档(electronic document in PDF format)中。数字编号须放置在纸张顶部的中间位置(in the middle of the top of the sheet),而不是在页面边缘空白处(margin)。如果附图延伸(extend)至太靠近可用页面表面顶部边缘(top edge)的中间位置,则可以将数字编号放置在附图右侧。附图编号必须清晰且大于用作附图标记(reference character)的数字,以避免混淆(avoid confusion)。每张附图页的编号应在斜线(oblique line)的两边用两项不同阿拉伯数字(Arabic numeral)标记,第一项用来标识本附图的编号,第二项用来标识本专利附图的总数量,除此之外无需其他数字标识(marking)。
专利识别标记(identifying indicia)(如有提供)应包括发明名称(title of the invention)、发明人姓名(inventor’s name)、申请号(如果已知)和案卷号(docket number)(如果有)。此类信息应放置在每张附图页的顶部页边距(top margin)上。在附图页可视范围内,不允许(be permitted)出现有任何姓名或其他身份证明(identification)信息。如果USPTO无法将附图与正确的专利申请相匹配(match),也可提供有关人士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以供其联络。
附图绘制标准(1)
1) 附图。 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共有两种可被接受的方式来展示说明书附图:
a)黑白附图(Black ink)。 说明书附图通常需要以黑白形式(black and white)呈现。此类附图必须使用纯黑墨水(India ink)或能确保可绘制出黑色实线(solid black line)的其他种类墨水来绘制,或 b)彩色附图(Color)。在极少数情况下(on rare occasions),彩色附图可能是唯一可用来对在相关实用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下寻求获得专利保护客体进行披露的实用媒介(practical medium)。彩色附图必须以足够清晰形式呈现,以使其中的所有细节均可在印刷版本中以黑白方式再现(reproducible)。在国际申请(见 PCT 细则 11.13)或在USPTO电子申请系统(Office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下提交的申请及其副本中,彩色附图不被允许使用。
只有在对根据本段内容所提交的请愿书(petition)(对提交彩色附图原因之解释)进行批准(grant)后,USPTO才会接受相关实用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法定专利注册(statutory invention registration)中对彩色附图之使用。此类请愿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i. 缴纳在37 CFR 1.17(h)中所规定之费用;
ii. 三套附图;和
iii. 对附图的修改(amendment)声明——以插入(insert)(除非说明书中包含或之前已修改为包含)以下语句作为附图简要说明的第一段内容:“专利申请文件中至少包含一张彩色附图(drawing executed in color)。本专利申请出版物中带有彩色附图的副本将在提出请求及支付必要费用后(upon request and payment of the necessary fee)由专利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