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韩商标使用相关规定
韩国商标使用的规定: 注册商标如在他人提交撤销申请日期前,已经连续3年以上在韩国或与韩国有关的国际贸易中没有实际使用,则可能被撤销。 在撤销申请中,被撤销的注册人对于商标使用负举证责任。注册的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如下:
1、 将商标附着在商品上或包装上转让或发送附带商标的商品,或以转让或发送为目的,进出口附带商标的商品附带商标商品的明示、展示或销售广告、价目表、商业文件、广告牌或实际使用标签。
2、将商标附着在商品或包装上,将商品或外包装融合为商标形状的立体商标。
3、以韩语或者外国语言体现的商标使用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被接受。
日本商标使用的规定:
1、日本《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
2、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标志的行为;
3、 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标志而进行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
而展出或进口的行为;
4、当提供服务时,在供给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包括转让或租借的物品
,以下同)附以标志的行为;
5、 当提供服务时,用带有标志的、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将带有标志的、供提供服务中利用的物品(包括在
提供服务时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以下同)进行展示的行为;
6、当提供服务时,在被服务者的与该服务相关的物品上附以标志的行为;
7、展示或散发带有标志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广告、价目表或贸易文件
的行为。
2、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标志的行为;
3、 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标志而进行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
而展出或进口的行为;
4、当提供服务时,在供给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包括转让或租借的物品
,以下同)附以标志的行为;
5、 当提供服务时,用带有标志的、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将带有标志的、供提供服务中利用的物品(包括在
提供服务时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以下同)进行展示的行为;
6、当提供服务时,在被服务者的与该服务相关的物品上附以标志的行为;
7、展示或散发带有标志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广告、价目表或贸易文件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