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驰名商标禁止广告宣传,让驰名回归本质
作者:何冰
自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新商标法即将在2014年5月1日起实施。通过对比发现新商标法变动的地方有很多,其中关注最多的就是关于企业被驰名商标将不能作为广告进行宣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于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说:“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一点肯定的是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从这条来看,驰名商标的作用是保护商标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以及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使用。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更多的是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
认定驰名商标,其前提是必须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因此从认定角度来看,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必须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声誉,这本身来说也是对企业资质的一种考察。在中国,消费者常常对名牌、荣誉、称号等趋之若鹜,而往往会忽视产品其本身的质量。因此如“中国名牌”(已被取消)、“驰名商标”、“免检产品”等等大受国内企业欢迎。如驰名商标,消费者在面对产品上标注驰名商标的产品往往会认为该产品具有很高的声誉、是国家认可的品牌,从而忽略了对产品质量的了解。
然而驰名商标的认机构是中国商标局和法院,这两个机构在审查认定条件的时候仅仅是考察该商标所获得的荣誉及覆盖范围,并不能对该商标所指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另外驰名商标是由个案认定,有些驰名商标五年前是驰名,但是五年后的今天其资质或者声誉下降了很多,但是企业仍然挂着驰名商标的名号进行宣传,这显然会误导消费者。
驰名商标是企业通过大量努力获得的荣誉,其本身应该是被消费者认可和称赞的,然而驰名商标不能作为产品的质量保证作为宣传,这是严重的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新法限定了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作用,希望企业今后能把更多心思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以质取胜,而并非以荣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