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 新的《外观设计法》开始生效
2014 年 1 月 1 日,新的《德国外观设计法》(DesignG) 开始生效,取代了旧的《德国外观设计法》(GeschmG)。
DesignG 保留了 GeschmG 的基本结构,特别是:外观设计有效性的要求、申请程序以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与旧的 GeschmG 相比,新的DesignG 除发音更简单之外,还包括一些实质性的且有利于用户的变动。这些变动包括:
新的无效诉讼
之前,外观设计的无效诉讼必须通过独立的诉讼或侵权诉讼中的反诉向负责的相关地方法院请求。这便产生了费用,且至少在独立的无效请求方面非常耗时。在之前向普通法院提起的无效诉讼中,风险费用并不固定,而是根据争议事项的价值进行计算,因此很难准确预测。争议事项的价值由负责的法院来确定。如果大约价值是100,000 欧元,那么败诉方就必须赔偿给胜诉方 7,555 欧元,这笔费用仅次于他自己的律师费。除此之外,败诉方还必须承担诉讼费,例如,假设事项价值为前面提及的价值,则诉讼费是 3,078 欧元。总体而言,一起普通的无效诉讼在初审中需要的费用将近 11,000 欧元。
但是,新的 DesignG 却允许相关方向德国专利商标局 (GPTO) 提起无效诉讼。与之前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相比,这节省了成本和时间。新无效诉讼的官费是 300欧元,因此即使全部支付,需要赔偿的律师费也很低。与之前的风险费用相比,新无效诉讼的费用负担减轻了,因此诉讼方可以更加果断地决定提起无效诉讼。普通法院可继续负责关于外观设计无效的判决,但仅限于侵权诉讼中出现反诉的情况。后一种方法没有任何变化。但是,鉴于可向GPTO 提起无效诉讼,此方法就不那么重要了。由于费用比较低,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方通常倾向于向 GPTO 提起无效诉讼,而不是向普通法院提起反诉;相反,只有当他们希望通过提高风险费用来增大原告方的压力时才会在侵权诉讼中提起反诉。
暂停侵权诉讼
在大多数侵权诉讼中,主要的辩护论据是侵权诉讼所依据的设计有效性。当侵权诉讼的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外观设计向GPTO 提起无效诉讼以作为辩护时,如果相关法院通过评估认为该外观设计可能无效,则会暂停侵权诉讼。如果向 GPTO 提起的无效诉讼胜诉,且在这些诉讼中相关外观设计被宣判无效,那么相关侵权诉讼即会遭到驳回。
多重外观设计申请
之前,最多可以将 100 个单一外观设计作为一个多重外观设计申请提交,只要这些外观设计属于同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类别)即可。但是,新的 DesignG 抛开了类别限制,即便不属同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也可以将最多 100 个外观设计作为一个多重外观设计提交。
我们还打算着重介绍一下最近与德国外观设计有关的两起案例。
箔衬袋Logo
与其之前的惯例相反,联邦专利法院规定,几乎完全由 100 欧元钞票(如下所示)的表现元素构成的外观设计不受外观设计的保护,原因是这种外观设计滥用了主权象征。案例参考是:联邦专利法院,判决编号:10 W(pat) 701/09
醒酒器
包含醒酒器若干不同表现元素的外观设计,即带底座和不带底座(如下所示),已作为一个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和注册:相关申请人对一款不提供底座的相似醒酒器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否定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原因是外观设计应属一项整体权利,因此考虑到没有底座这一表现元素不是完整的表现,所以忽略不计。案例参考是:联邦专利法院,判决编号:I Z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