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4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北京市专利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市专利创造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资助金资助对象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资助金的使用坚持“公正透明,支持重点,部分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利资助是对授权专利在申请和维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所给予的部分资助。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和第七年、第八年年费,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的年费;
      (三)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费用;
      (五)其它需要资助的专利费用。
凡获得国家财政或市级财政专项支持的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十条 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重点支持项目的授权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 国内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单位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0元,个人申请人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申请费用150元。
    委托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资助金额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按费用减缓后的金额标准予以资助。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
    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在其它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五个国家。
    资助费用包括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
    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作为执行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做好资助金申报受理、审核、发放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资助金申请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项目的资助金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资助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除用于资助项目的管理、审查、评估、检查、验收等费用外,其它费用不得在资助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资助金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金的资格,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等服务机构受委托办理资助金申请或者承担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停止办理资助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京财文〔2009〕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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